党委、纪委主题教育专刊之四__警示教育篇 08/09/02
[编者按]
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要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经济体制,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如何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所院党委、纪委特以专刊的形式进行案例警示教育,目的是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觉,充分认识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警示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廉洁自律,警钟长鸣。
“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通过案例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识腐败现象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危害,对构建和谐校园的危害,从另一个侧面了解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极端重要性,给党员领导干部以警示和启迪。
中共基础医学研究所委员会
中共基础医学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激浊扬清
——教育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汇编
案例一: 某高校物资采购中心胡某受贿案
一、案情介绍
胡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胡某,男,19950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某高校物资采购中心正科级科员。
主要案情如下:2002年1月,胡某在学校门口,收受某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某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同年6-7月间的一天,胡某收受某电信工程局宋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同年10月,又收受某空调安装工程公司朱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元。此后,从2003年到2004 年1月期间,胡某还在该高校采购中心负责锅炉、空调、电梯、校园网络工程的物资采购、验收等经营管理活动中,先后收受某电器有限公司黄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苗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收受某贸易有限公司张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元,收受某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收受某锅炉有限公司驻当地办事处张某的贿赂款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胡某坦白交代了其全部受贿事实,并向检察院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案件评析
本案中,胡某作为物资采购中心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仅仅在该校招投标活动中负责一些具体事宜的操办,权力可谓很小。然而,即便如此,胡某也未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多次在物资采购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胡某掌握的是高校一些敏感部位的事权,利用这些看似简单的事权“寻租”,使胡某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胡某收受的每一笔贿赂款都比较小,单纯就某一笔来说,似乎并不能构成受贿罪,胡某因此也不以为意。然而,积少成多,胡某最终却落下受贿犯罪的可悲下场,同时也给学校造成了很大损失,其教训足以令人警醒。可见,不断健全各项办事制度,完善办事程序,加强对普通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防微杜渐,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案例二:某大学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受贿案
姜某某在担任某高校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是一起发生在高校基建工程中典型的受贿案件。
一、基本案情
姜某某,男,1943年9月出生,1970年7月大学毕业,后参军入伍,1972年10月入党。1978年10月转业到北京某学院,历任系党总支副书记、书记,院计算中心主任,院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副院长。1995年6月起任某大学副校长(副局级),主管基建工作,1996年6月起任校党委委员、党委常委。
经司法机关查证:姜某某在担任副校长(分管学校的基本建设、校办产业、物资管理和文明校园建设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0年5月3日,在其家中收受欲承揽该校筒子楼改建工程的某建筑承包公司聘用人员秦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后在秦某某等人的索要下,姜某某于2001年6月25日退还给秦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01年9月4日姜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14日被逮捕。
二、处理结果
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受贿罪。2003年10月17日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11年。姜某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一审法院根据姜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姜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共北京市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经2004年12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姜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北京市监察局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经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姜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三:财务处长挪用公款案
侯某某在担任某大学财务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900万元给企业经营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这是一起典型的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一、基本案情
侯某某,男,1949年2月生,研究生班文化程度,经济师职称,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80年3月入党。1991年10月调入北京某大学工作,历任人事处劳资科科长、人事处副处长,1997年3月至2002年3月任财务处处长。
经查,侯某某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有:
侯某某在担任某大学财务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单位领导批准、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情况下,分别于2000年8月和2000年10月份两次将本校从银行贷款的人民币共计900万元擅自挪用给北京两家企业经营使用。2001年2月,其中500万元贷款到期,银行催还,侯某某擅自从学校财务划出500万元偿还银行,后又从学校基建帐户中划出500万元抵学校财务帐户中的亏空。2002年5月学校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问题。其中第二笔借款400万元于案发前归还,第一笔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于案发后由检察机关依法追回。
二、处理结果
2002年6月12日,侯某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2003年1月被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超越职权,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本单位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积极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其危害程度,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侯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定,侯某某在擅自出借单位款项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对财务人员谎称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出借,并模仿该校领导笔记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使财务人员误以为是经校领导同意的正常借款,逃避了财务人员对出借款的监管,从形式上看其以单位名义出借,但实质上不能改变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的事实,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学校党委于2002年6月17日队侯某某作了“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和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的处理;2003年6月,校党委常委会议及校务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侯某某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四:教务干部泄露考题案
魏某某利用自己保管2000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商管理专业试题(中级)的机会,窃取并复印试题后,将试题泄露给考生赵某某,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这是一起一般干部利用职权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暴露了学校考务管理工作中的极大漏洞。
一、基本案情
魏某某,男,1944年10月出生,1965年9月参加工作,1970年11月入党,1986年10月起任某学院教务处教务管理干部。
经查,2000年11月3日晚8时左右,魏某某利用自己保管2000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商管理专业试题(中级)的机会,窃取《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实务》试卷各一份,并将这两份试卷的复印件于当晚10时左右交给参加此次考试的一考生赵某某,向赵某某泄露了试题。11月5日6时左右,魏某某将其窃取试卷已开封的两袋试卷藏匿起来,谎称少了两袋试卷,当晚又将这两袋试卷拿回家烧毁。在市人事局和学院领导反复与其谈话后,11月6日晚8时左右,魏某某承认了自己窃取试卷、泄露试题、藏匿并销毁试卷的问题。
二、处理结果
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坚守自盗,窃取属于国家绝密级事项的试卷,并向考生泄露试题,事后为掩盖错误,销毁试卷,并嫁祸他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款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魏某某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校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魏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案例五:青年职工贪污、挪用公款案
某大学职工单某,利用其为单位办理付款和报账的职务便利,贪污1.56万元,挪用公款17.8万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学校开除公职。这是一起普通职工钻单位管理漏洞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的案件。
一、基本案情
单某,女,1966年4月生,工程师。1989年大专毕业后到北京某大学,先后从事计算机房管理和校园网络管理工作,案发时为该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职工。
经查,单某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有:
(一)挪用学校公款17.8万元,时间长达1个月零28.2001年6月,单某利用办理付款手续(发票换现金支票)之机,挪用了学校用来购买网络设备的17.8万元公款,用于个人购买了4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些电脑配件。供货商再次催促学校付款时,单某挪用公款17.8万元事发,后单某将该笔款项全部交回。
(二)采取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式,贪污学校公款1.56万元。单某挪用公款事发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本部门的财务帐目进行了全面核查。查账过程中发现,单某在2001年5月,利用其负责报销的职务便利,使用一张来历不明的发票多报销了1.56万元,占为己有。事发后单某将1.56万元退还学校。
二、处理结果
单某因涉嫌贪污,于2002年7月18日被检察院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2002年10月9日被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式贪污公款1.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鉴于单某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赔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于2002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决后单某没有提起上诉。
单某挪用公款17.8万元归个人使用,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但未进行非法活动,且在3个月内归还,其行为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单某的贪污行为和挪用公款错误影响及其恶劣。2002年6月,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开除单某的公职。
三、案件分析
单某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主观原因在于其本人缺乏法制观念、自我约束力差,不学习、不懂法,才一步一步走上了触犯法律的道路。
客观原因在于学校的财务管理存在漏洞,给单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学校财务开具支票时并不填写收款单位,单某之所以能够挪用学校支票上的款项用于个人购买电脑,正是钻了这个漏洞。另外,单位有签字权的领导不固定,领导对本单位的支出缺乏整体把握,审核不严,也是单某用假发票报销的行为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
单某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说明,学校在职工教育管理和财务管理两方面都应吸取教训。为此,学校围绕这两方面进行了务实有效的工作。
1、加强支票管理。明确规定,凡面额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的支票,均由财务人员填写收款单位。
2、严格报账审批制度。每个二级单位固定由一位领导负责签字审批。
3、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支出,各二级单位和学校财务依照预算对支出实行双重控制。
4、加强合同管理。坚持凡大额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进行招投标,办理报账或付款手续时要求附有合同。
(二)以单某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为例,举案说法、以案明纪,在全校范围内对全体职工进行警示教育。加大对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力度,以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鼓励职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